通往奴役之路-到奴役之路-第8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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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主张个人主义,并不反对人应有其社会目标。无宁,我们认为个人底目标须有与别人底目标相契合之处。这样,我们就可以把各个人底努力配合起来。不过,照个人主义者看来,这种配合是应有个限度的。(请留神此处——译者)限度在什么地方呢?只有在各个人底看法符合时,各个人底努力才可配合起来。(组织问题才由此发生——译者)一般所谓的「社会目标」,就个人主义者看来,等于许多个人底目标;或者,等于各个人愿意努力以赴的目标。这一目标达到后,各个人底欲望便可得到满足。因此,所谓共同的行动,只限于各个人所同意的那一范围。在最大多数的情形之下,这种共同的目标并非个人底最后目标,而只是不同的个人为了达到不同的目标而采取的途径。在事实上,一般人所常同意的共同行动,乃能达到一共同目标的行动。但是,这一行动所能达到的共同目标,往往并非一终极目标,而是可能达到各个人底目标之一手段。(例如,大家现在从事反对共产制度。可是,大家并非为反而反。大家之所以反,各有其目标在:商人将来得以自由经商,工人为了得以自由做工,学人为了得以自由究学。……——译者)
当着许多个人联合起来从事一项工作以达到他们共同的目标时,他们为达到此目标而形成的组织,比如像国家,被赋予他们自己底目标,以及他们为达到这些目标而自定的方法。(这么一来,个人中心论建立。而一般所耽心的个人与群体不能相容之说不能成立。同时,少数自私分子不得假借「国家」、「民族」、「社会」……之名,拂逆众意,以遂其私欲矣!——译者)在国家底权力高于其他一切组织之时,依各种目标而形成的组织依然是一个「人」。因此,在有限的各别范围里,任何组织底目标依然至高无上。(所以,政府不得挟「国家」以凌之——译者)这里所说的范围之限制怎样划分呢?各个人对特殊的目标都同意时,其目标才至高无上。过此限制便为不可。当然,如各个人所事之项目增加,则各个人对某一特殊事项同意之盖然程度会减少。(此点从事「组织」者需能明了。一个组织对各个人之要求事项愈少愈妙——应须严格限制于最低限度之必要条件上。个人对组织所能支付之多少与组织对个人要求之多少恒为逆向变化。一组织对各个人所涉及与要求者愈增,则个人所能支付者将愈减。此与向人借贷之理类似:向人借钱者,数量愈少,借到手的机会将愈多;向人告贷的次数愈少,借到手的比例将愈多。反之,告贷的数目愈大,借到手之把握将愈少;向人告贷的次数愈多,借到手的比例将愈少。这本是常识,至少是穷人底常识。但许多「搞组织」者则昧于此理。彼等之统治欲特别盛旺,盛旺到冲昏了脑筋,以至对于「被组织者」之要求之高,常高过父母对子女之要求。彼等不独要管其行动,且要管其「思想」。这样一来,势难避免下列结果:强梁者不受其「组织」——其实是部勒或驱策;受其部勒或驱策者率皆无能之辈。在一特殊情境之下,如人众无法脱离「组织之网」,则为生存计,大家对苛烦之要求常应之以软性的敷衍。此所以,在像苏俄这样的地区,习于虚假,乃普遍现象。这真是「事有必至,理有固然」。译者)
只有当国家底行为是大家所自动同意的时候,我们才能信赖大家底公意,并凭此以指导国家底行动。可是,对于某些事项,当公众的同意不存在时,国家常直接管制这些事项。一旦国家直接管制这些事项,个人自由必遭抑制。在公共的场合里,国家管制着所有的工具。一旦公共场合之范围超过全社会底某一比例,则国家行动所发生的结果便宰制着整个的社会体系。有时,国家虽然只直接掌握着社会资源之大部分,可是国家所作决定对于社会经济结构其余部分的影响则甚大。于是,国家几几乎间接控制着社会上一切的事物。德国早在一九二八年,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着国家岁入大半之用途。依德国官方的估计,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控制的,有岁入百分之五十三。这样一来,政府几乎控制住了德国全体人民底经济生活。(这真是可怕——译者)在这种情形之下,个人如欲完成任何事业,若不倚赖政府之助,便很少成功之希望。指导国家行动的「社会价值标准」,在事实上,一定囊括着一切个人底目标。
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,我们之需要意见与行动之齐一,远较平时所需要者为多。民主政治如依附于计划经济之上而施行,其后果为何,实不难预料。一般人也许同意采取管制的经济制度。因为他们相信管制的经济制度可以产生更多的财富。我们知道,在讨论究竟采取何种经济制度时,计划经济底目标,据说是为谋求「公共福利」。其实,这类名词不过表示大家对于计划底目标并没有真正一致的看法而已。在行政机构将一个单独的经济计划改变成一个特别的经济计划时,我们必须确切决定究竟应须具体做些什么。问题一提到此处,各人底意见就不尽相同了。大家同意须有一中央管制计划,但又不同意一个特定的目标。这正如一群人在一起旅行,可是关于究欲何往,各人也许各有其目的地。在这种情形之下,这些人都不得不旅行,但其中最大多数的人却不得不到那不愿往之处。在计划经济的制度中,我们所从事的集体工作,不仅仅限于我们所同意的那些,我们还被迫做许许多多工作,以便经济计划之完成。这是计划经济制度下无可避免的结果。(于是,人都变成了机器底零件——译者)
计划经济运动中有一特征,就是要求经济范围里有一独裁者。吾人须知,经济范围里的独裁,可以逐渐破坏政治上的民主。哈利维(Elie Halevy)认为克利浦斯爵士(Sir Stafford Cripps)等人都会同意说:「我们是生活在经济混乱之中,除非在某种独裁方式领导之下,否则我们将无法免除这样的混乱。」抱持这种思想的人是很多的。在德国,甚至在希特勒掌权以前,经济计划运动已经大有展进。一九三三年以前的某些时候,德国底民主政治已濒于破灭。像伯鲁宁(Bruening)这样忠诚的民主分子,已不复能像施莱希(Schleicher)或巴本(Von Papen)那样本着民主方式来治理德国了。到了希特勒,已经并非必须破坏民主政治不可。他不过是利用民主政治衰落的情势,并且在德国危机临头之时获得许多人支持罢了。这些人虽然极其憎恶希特勒,可是他们又觉得希特勒似乎是唯一力足做点事情的人。因此,他们只好拥护希特勒。(这真是莫奈何,这真是人类历史转形期的常有悲剧。——译者)
计划主义者鉴于民主主义者之抨击,常常提出一些论据来缓和民主主义者。他们所提出的论据之一是说,只要民主政治掌握着最后的控制权,则民主政治底要素是不会改变的。曼海门说:「计划的社会与十九世纪的社会唯一不同之处,是社会生活越来越受国家干涉。但是,如果少数人所行的统治能被议会底统治权所牵制,那末多数人底统治亦然……在民主国家,统治权可藉无限的权力而增强,且不致弃绝民主的统治。」
这一信念,忽略了一项事实,即计划的社会与十九世纪的社会之间有一项重要的差别。当然,议会可以控制并且执行一定的指导原则。我们可以把议会当作安全活塞;甚至可以当做一个便利的媒介。官方对于不满分子的答复,可以藉着这种媒介而为大家所知晓。但是,计划之本身却不能予吾人以任何指导。计划之事,如付诸实施,结果必至造成有绝对权力的人,吾人需知,整个的计划制度,是趋向以大众为垫脚石的独裁。在这种独裁方式之下,政府首脑藉着大众投票,一次又一次地巩固其既得的地位。他们处于这种地位上,便能够确使投票之举随着他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。(这是极权主义者玩弄民主技巧之一。由此吾人可知:民主的选举固常投票,但投票不必然为民主的选举。可是,许许多多民主人士常有一项错误的推论:他们以为实行民主选举常投票,因而投票系民主的选举。这是一项由错误的推论所产生的错觉。和尚固然念经,但念经的不一定是和尚也。但民主人士常在此错误之中。极权分子遂得利用民主人士此项错误,导演投票选举的把戏,造成民主人士以其为实行民主之错觉,遂得混水摸鱼,从中取利。——译者)
现在有人常说,实行民主政治,就不应该容忍「资本主义」。照我们看来,如果所谓「资本主义」意即自由竞争制度,而自由竞争制度系依据于自由处分私有财产的制度之上,那末我们最重要的事就是认清,只有在自由竞争制度以内,民主政治才有实行之可能。然而,当民主政治受集体主义的教条之支配时,民主政治便无可避免地毁灭其自己。(此处吃紧——海光)
我们说上面的一些话,并无意于视民主政治为神明而崇拜之。在我们这一代,关于民主政治谈的太多,想的也太多了;而关于民主政治究有多大的价值,则很少人过问。阿克顿爵士说,自由并非「不是实现较高政治目标的方法。就民主政治底本身而论,它就是我们所要达到的政治目标。我们实行民主政治,并非为了实行良好的公共行政,而是为了公民社会在追求其最高目标时得有一安全的保障,是为了满足私人生活时得有一安全的保障」。自由如此,民主亦然。民主政治是一种程序,是一功利的方法。我们藉着这种方法,可以保障内部和平,以及个人自由。既然如此,民主政治并非无有失误,也并非确切无可置疑的制度。在某些专制统治之下,较之在许多民主政治之下,常有较高之文化的或精神的自由。至少,我们可以想象,由极其同质而且同样坚持一种信仰的多数人所构成的民主政府,在其施行统治权时,其对人民之压迫,可能与最恶劣的独裁政治无异。(此是公允之论。所以,罗素说,狂热足以招致危险。在民主政治之下,尚有此危险;在非民主政治之下,除毒恶与令人窒息之外,更何堪设想!——译者)可是,我们必须知道,实行计划经济,迟早会走上独裁之路。因为,独裁制度乃施展压制之最有效的工具,而且也是推行什么「理想」之最有效的工具。(斯言良是。所以,在政治范围中,凡狂热地坚持大家应该遵行某种「制度」或奉行某种「主义」的人,最易有意或无意采取独裁或极权政治。因为,他们要拿独裁或极权政治作为推销其自以为良好的「制度」或「主义」之工具。为推销其自以为良好的「制度」或「主义」而实行独裁或极权,彼认为系出于必要,或「目的可使手段成为正确」的,于是而「问心无愧」,而理直气壮。然而,此法一行,「制度」与「主义」未见实行,而独裁与极权之祸先临。此所以近数十年来天下大乱也!说至此处,愿天下之信奉「制度」与「主义」而枉顾实行之手段者反省,尤愿天下人洞察那隐藏于假名实行「理想」者心中之权力欲所造成之大祸。兹以共产党人为例。彼等倡言共产主义。若干人误以为真,起而盲从附和,及至彼利用此盲从附和之力量造成暴力统治,立即实行所谓「民主专政」,于是,亿万人众于「共产义之利益」未见,而极权之苦味先尝。此一天大教训,可不记取哉?吾人对于其他一切性质类似之「理想」、「制度」,或「主义」,都应存此戒心。以译者观之,「主义」、「权力」,与「独裁」乃不可分之三位一体(Trinity)。数十年来,世界所发生的铁的事实,可证吾言之不谬——译者)同时,我们如要大规模地施行中央管制,独裁制度乃最有效的制度。计划经济与民主政治是杆格不入的。民主政治乃扫除自由之障碍的一种制度。而在指导经济活动上,自由又是如此之必要。所以,计划经济与民主自由不能并存。可是,如果民主政治一天不能保证个人自由,那末计划经济便会一天在极权统治之下以某种形式而存在。「无产阶级专政」,即使在形式上是民主的,如果实行中央管制的经济制度,则其对个人自由的破坏之程度,必远过专制政治所未达到者。(所言是实——海光)
有许多人相信,只要权力之最后的根源握诸大多数人之手,专断权力便不能产生。这种想法是错误的,而且是没有根据的。不过,这种说法所引起的反面说法也是不正确的。反面的说法谓,我们欲防止权力专断化,并非求助于权力产生之泉源,而系藉着限制权力之行使。(译者按:前一种说法系就权力之泉源说。主此说者,以为只要主权操之在民,治权操诸政府,则可防制独裁之危险。这个说法。在现代统治技术之前,是会落空的。兹以经济事项为例。时至今日,股票持有人不过是名义上的经济主权者。股东大会一开过,实际掌握经济大权者为经理人员。股东固无法对盈亏负责也。后一说法尤其不通。权力底泉源不在人民,从何而限制权力之专断?民主不能只行一半。要行民主,必须从头到尾都行:必须从权力生产底泉源一直到权力之行使,都是民主的。)民主的控制可能防止权力之专断化。但是,仅靠民主的控制,尚不足以语此。如果民主政治决定做一种工作,而这种工作又一定不能藉固定的规律行使权力,那末民主政治迟早也会成为专断权力的。(所以,行民主政治时,议会机构必须时常防止行政部门「偷关漏税」的僭权情事。——译者)
译者附注:本章之与当前论点不相干者,已酌予略去。
法治底要旨
——海耶克著《到奴役之路》
(The Road to Serfdom by F。A Hayek)之第六章
译者的话
许多在引领企望民主政治之实现时,极力倡言法治之重要。诚然,这种行动,与民主政治之实现,并非不甚相干。不过,在这些人中,似乎普遍流行着一种错误观念。他们以为所谓“法治”,就是人民守法,政府行法。他们以为这样作去,一个国家便可望跻于民主国家之林。不幸,这种想法,用逻辑传统底名词来说,就是“不相干之谬误(fallacy of irrelevance)”。我们用筷子固然可以挟肉,但是我们也可以用筷子挟白菜。嗜肉之徒不能说用筷子与有肉吃有何必然关联。依同理,如果仅注重法治形式,一个国家固然可能走上民主之途,但也可能走上极权之途。因为,我们只能说极权国可恶,但我们不能说极权国毫无司法。如果所谓“法治”是上述意义之下的“法治”,那么极权首领可以振振有词地说:“我们底法治比你们行的更彻底。”在事实上,即使是这个地球上低度的极权地区,其统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所加于人民的精神与身体双方的束缚,也远多于任何高度民主国家。我们能够因此说这样的地区比民主国家更行法治些吗?吾人须知,如果所谓“法治”就是在法律形式之下实行治理或统治,那末这样的“法治”是可作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之工具的:民主政府固然可以用这样的“法治”来推行民主政治;极权政府同样可以利用它来推行极权统治。君不见极权人物,他明明要杀人,明明要消灭异己;但他先“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”。这就是使杀人合法化。杀人合法化,可以杀得振振有词,杀得冷静,杀得整齐划一。从这一角来看,上述意义之下的“法治”,对于极权统治而言,如虎添翼:它使极权统治多一个“武器”。这个“武器”,可使极权统治之下的地区造成静待宰割的“革命秩序”。悲夫!
依照这一番解析,吾人可知,上述意义之下的“法治”,根本是中立性的东西:它与民主政治并非有必然的血缘,固然真正的法治在近代系由民主政治衍产出来的。上述意义的“法治”之于民主政治,只是一种必要条件(necessary condition),并非充足而必要的条件(Sufficient…necessary condition)。这也就是说,没有上述意义的法治一定没有民主政治:但有了上述意义的法治,而其他条件未满足时,不必即有民主政治。由此可证:行上述意义的法治,不必是民主政治的保障,更不必是到民主政治之路。
海耶克教授在此指出,法治底根本着眼点是保障人权,保障无可侵犯的人权。这真是画龙点睛之笔。有而且惟有从保障人权这一点出发来建构法治,并推行法治,才能实现货真价实的民主政治。
法治的要旨
在自由国家,政府是遵行法治这一大原则的;而在专断权力盛行的国家,政府不识法治为何事。这是自由国家与独裁国家之间最大的区别。现在,我们且撇开一切专门题目不谈,而讨论一